記者陳金旺/台中報導
針對台中榮總疑似醫材廠商進入手術室執刀事件,律師指出,若非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實際操作醫療器械、介入手術行為,即可能構成《醫療法》所稱的「無照從事醫療行為」,不因醫師是否在場、或手術結果好壞而免責,屬於可由檢察官主動偵辦的非告訴乃論罪。
律師說明,若醫材廠商在手術中有切割、磨除、操作內視鏡等行為,已明顯超出依法可協助的範圍,除廠商本人須負刑事責任外,放任或默許相關行為的醫師,也可能涉及共犯或幫助犯責任。此外,若病人因此產生傷害、後遺症,還可能衍生業務過失傷害等刑責。
在民事責任部分,律師指出,病人可主張醫療侵權,向實際操作的廠商、相關醫師及醫院請求連帶賠償,包括醫療費、後續治療費及精神慰撫金。即便手術結果未造成明顯傷害,只要未經病人同意變更實際操作者,仍可能構成對病人知情同意權與自主決定權的侵害。
至於行政層面,律師表示,衛生主管機關可就違規情事裁罰,醫材廠商除可能被禁止再進入手術室外,也恐被列為醫療體系拒絕往來對象,對公司營運與個人職涯衝擊極大。
律師強調,醫療行為的主體與責任歸屬具有高度專業與嚴格法律界線,任何以「協助」、「技術支援」之名,實際介入手術的行為,均屬高度法律風險行為,一旦屬實,相關責任恐難以切割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