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張向北 / 綜合報導
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日前接獲通報,指出中和區有民眾在社群平台發布放生外來種金魚的訊息,放生動物屬於棄養行為已違反《動物保護法》。動保處隨即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。雖然當事人表示是出於孝心、為母親祈福,但實際放生屬於傷害動物行為,也觸及相關罰則。因違反《動物保護法》第5條第3項棄養動物規定,處3萬元罰鍰。
經查中和區徐姓民眾於社群平台發文表示「祈求媽媽身體健康放生朱文錦…」。經了解,當事人母親因心臟手術失敗需祈福,遂聽信命理師建議放生魚類祈願,前往水族用品店購買朱文錦,並至新店區碧潭後方渡船頭放生。動保處依據《動物保護法》第5條第3項「飼主對其飼養之動物,不得棄養」之規定,並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,裁處當事人3萬元罰鍰,並須接受動物保護講習課程。
人為飼養的寵物多屬外來物種,依法亦不得任意釋放至自然環境。相較於人工飼養條件,野外環境更加嚴峻,動物不僅面臨覓食困難,亦須承受病原菌、天敵及環境變化等多重風險;若釋放地點與其原適合生長條件差異過大,往往會加速其死亡,所謂「放生」實際上多數等同於讓動物自生自滅。以本案放生之朱文錦為例,屬外來種雜交金魚,若貿然放生至河川或湖泊環境,通常難以適應而死亡;反之,若環境條件恰巧適合其存活與繁衍,則可能大量繁殖、排擠原生物種,進而破壞既有生態系統,對自然環境造成長期且不可逆的衝擊。
新北市動保處呼籲,民間長期流傳的「放生祈福」說法屬於錯誤迷思,所謂放生不僅無助於消災祈福,反而是將人為責任轉嫁給動物的殘忍棄養行為。依《動物保護法》第29條規定,棄養動物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,民眾切勿聽信命理偏方或網路謠言,以免觸法受罰,讓原本出於善意的行為,最終演變成傷害生命的結果。民眾購買寵物前應審慎評估,落實「終養、不棄養、不放生」的責任飼養觀念。若發現疑似棄養動物情事,請撥打動保處24小時專線1959或(02)-2959-6353通報,共同守護動物福祉與生態環境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