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邵英傑 / 台南報導
台南地院審理台鹽綠能案,涉案的陳啓昱、蘇坤煌、蘇俊仁3名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1月27日屆滿,陳啓昱等3人向法院請求具保停押,經合議庭訊問後,認定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重罪嫌疑重大,且仍具高度逃亡及勾串證人可能,將三人聲請駁回,並裁定自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,不予禁止接見、通信。
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,台鹽、台綠前董事長陳啓昱、台綠前總經理蘇坤煌及鴻暉公司負責人蘇俊仁,3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均於2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在案,並均於5月27日、7月27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,及均禁止接見、通信在案。同時,9月22日曾對陳啓昱3人為具保裁定,但經檢察官抗告撤銷後回復原延長羈押狀況,而原羈押期間應至9月26日止,3人既均於同年月24日具保獲釋,至同年月26日再行訊問程序,認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必要,有1日(9月25日)並未執行羈押,應予加計後起算延長羈押期間,裁定3人均應自9月28日起,延長羈押2月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。
合議庭指出,陳啓昱3人羈押期間即將於11月27日屆滿,3人向法院請求具保停押。經訊問被告3人,並聽取檢察官、辯護人之意見後,審酌:
(一)被告3人就起訴書所載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,坦承客觀事實或部分事實,然均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主觀犯意。
(二)被告3人所犯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,更何況,被告陳啓昱有前述逃亡之事實,是被告陳啓昱除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外,被告3人均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高度可能。
(三)被告3人雖就部分客觀事實予以承認,惟均否認主觀犯意,且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、犯罪情節等,就彼此間、與其他共同被告、證人所述,多數未盡相符,而仍有待對質詰問之必要。
(四)本案屬集團型犯罪,組織龐大、分工細密,證人與同案共犯尚未交互詰問完畢,被告與相關證人、共犯間容有利益交換而勾串之可能,加以,現今通訊軟體、數位設備及遠端操控科技進步,被告與證人間未必須透過見面方式,即可輕易以上述數位工具相互勾串,此無從以科技監控等方式加以防範,因此,被告3人若未羈押而具保在外,容有滅證、勾串之虞。
(五)綜上,被告3人均應自114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,惟審酌被告3人已執行羈押之期間及本案進行進度(接續進行對臺盬公司前董事、電業商、共同被告之交互詰問),應無禁止接見、通信之必要,爰不予禁止接見、通信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