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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姓夫婦、營建包商等102人及27家公司濫倒營建廢棄物遭起訴  犯罪車輛機具一律拍賣

記者邵英傑 / 台南報導

 許姓夫婦、營建包商、運輸司機、土地提供者、挖土機司機、現場管理人等共102人與27家公司,為減省廢棄物清除、處理費用,自民國112年5月至114年2月間,將營建事業廢棄物違法回填、堆置,或違法清除、處理營建事業廢棄物,並獲致新臺幣2,865萬2,848元之利益。台南地檢署依共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偵查終結起訴;現場查扣之犯罪車輛、機具共計拍賣變價金額為906萬4,000元。

查扣怪手機具。

 檢方調查指出,許姓夫婦、營建包商、運輸司機、土地提供者、挖土機司機、現場管理人等共102人與27家公司,為謀求不法利益,減省廢棄物清除、處理費用,未依環境部、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申報及取得清除、處理文件,自民國112年5月至114年2月間,將營建工地現場所產出、未經分類而摻有廢棄水泥、磚塊、磁磚、瀝青、木材、瓦片、鋼筋、大理石、矽酸鈣板、鋁窗等營建事業廢棄物,運載並傾倒、掩埋或堆置在臺南市南區、安南區、新市區、新化區、左鎮區、關廟區龜洞、仁德區等共23處土地、魚塭或農地,以及七股竹橋、十一份、頂山3處光電場預定地,相關土地地號共計168筆、面積達296,557平方公尺(約40個足球場),而違法提供土地回填、堆置,或違法清除、處理營建事業廢棄物,並獲致新臺幣2,865萬2,848元之利益。

非法掩埋營建事業廢棄物情況。

 檢方調查後認為許姓夫婦等102人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非法提供土地回填、堆置廢棄物;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清除、處理廢棄物等罪嫌。被告27家公司則涉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罪嫌(對法人科以罰金)。
 檢方指出,本案涉案人數眾多、非法廢棄物場址與面積廣大,影響與破壞國土及環境甚大,地檢署偵查歷時2年,共計8次查緝行動,動員環保、地政、警政共計約350人次,搜索78處所、開挖非法掩埋場19處30次,拘提22人、傳喚101人、羈押10人,並查扣現場曳引車、營業半拖車、挖土機、推土機等犯罪車輛或機具,且於114年8、9月份,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拍賣曳引車、營業半拖車、挖土機、推土機共計15部,共計拍賣變價金額為906萬4,000元。

台南地檢署偵結起訴濫倒營建事業廢棄物案,因被告人數眾多、卷證繁雜,起訴書(524頁)加上附表(920頁)共計1,444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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