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張向北 / 綜合報導
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收賄、圖利、公益侵占、背信案,台北地院26日下午一審宣判,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被判應執行17年有期徒刑,褫奪公權6年,可上訴;一直被外界認為「小沈1500」收賄部分,法官認為這部分是供述證據,屬於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的供述,依刑事訴訟法規定,不是法官可以自由心證認定的,沒有補強證據下,法官不能認定犯罪事實。26日在宣判後進行訊問,檢察官認為一審重判有羈押必要但希望維持原交保條件,柯文哲則說,「我不會跑、也不用限制住居」,法官訊問後裁定仍維持7000萬元的交保金額。
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容積獎勵案、民眾黨政治獻金案等4大案,26日宣判共有11名被告,除柯文哲外,另有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判刑10年,褫奪公權5年。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判刑15年6月。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判刑2年,褫奪公權1年,並宣告緩刑3年。都委會前執秘邵琇珮判刑1年3月,褫奪公權1年,緩刑3年。都發局前局長黃景茂判刑6年6月。台北市前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被依公益侵占、背信罪判刑4年6月。前木可公關負責人李文娟被依公益侵占、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憑證罪判刑2年4月。會計師端木正判刑1年。應曉薇的顧問吳順民、威京集團前財務經理張志澄均判決無罪。
法官指出,柯文哲被認定收賄是指收賄210萬元部分,有對價關係存在,本質上就是有「前金後謝」,金額多少不是定罪關鍵,1500萬元部分是供述證據,在法定證據分類上屬於被告審判外不利於己的供述,依刑事訴訟法156條之2不是法官可以自由心證認定的,沒有補強證據下,法官不能認定犯罪事實。
柯文哲因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、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、挪用眾望基金會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、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等案,遭檢方以4罪起訴,共求刑28年6月,過程歷經2年攻防戰,台北地院26日一審宣判,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,褫奪公權6年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