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邵英傑 / 台南報導
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詐領助理費案,台南地方法院2日一審判決,林宜瑾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,共6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,褫奪公權4年,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,412萬7,388元沒收。黃姓助理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,共5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,褫奪公權3年。緩刑5年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,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針對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的一審判決,民進黨廉政會主委邱駿彥表示,按照廉政條例一定要處分,至於停權多久需要開會討論。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莊瑞雄回應,尊重司法判決,也尊重當事人依法上訴的權利。就法律程序而言,目前是一審判決,案件尚未確定,因此現階段不會因一審判決立即喪失立委資格;後續仍應依司法程序辦理,一切依法處理。
判決書指出,林宜瑾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99年12月24日止,擔任第16屆臺南縣議員,自99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1月31日止,擔任第1屆至第3屆臺南市議員,復於109年2月1日起擔任第10屆至第11屆立法委員迄今。黃姓助理自98年8月1日起擔任林的助理,並於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林永康服務處主任迄今,自林宜瑾擔任第一屆市議員後,受林指示負責向臺南市議會及立法院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、發放公費助理薪資及記錄服務處收支等工作,並保管部分公費助理薪資帳戶存摺及提款卡。
依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」第6條、立法院組識法第32條等規定,議員及立法委員得聘用公費助理,相關費用由議會、立法院編列預算支付,並直接撥款至各公費助理之帳戶,性質並非議員或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或實質補貼,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。林、黃(未參與林宜瑾擔任縣議員期間申報)均明知上開規定內容,竟與蘇姓民眾等人分別或共同於林宜瑾擔任議員、立法委員期間,分別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(含加班費)、浮報或虛報助理薪資及加班費、以人頭助理代替實質助理掛名領薪資(未詐得款項)等方式,共詐領公費助理費用1,412萬7,388元,並將款項流用用以作為服務處或其他個人支出。
法官審酌被告林宜瑾身為民意代表,本應恪遵法令、廉潔自持,依法誠實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,竟以虛列人頭助理或虛報、浮報實質助理之薪資、加班費之方式,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,挪作服務處及個人其他支出花費使用,損及政府機關對於預算管理之正確性,傷害人民對於公務員之信賴度,行為殊有不當;黃姓助理負責記錄服務處收支工作,當知林宜瑾虛報及浮報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流向並非全部與議員、立法委員之職務有實質關聯,而有挪作個人其他支出花費使用之情形,仍與之共同為本案犯行,行為亦屬可議;復考量被告林宜瑾於各屆任期所詐領之公費助理補助費數額、有部分係作為服務處運營所需經費使用、於偵查中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、黃姓助理僅係被動配合者,並無實際獲取不法財物。分別判處林宜瑾以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,共6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,褫奪公權4年,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,412萬7,388元沒收。黃姓助理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,共5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,褫奪公權3年。緩刑5年,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,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