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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進黨立委林宜謹詐領助理費,檢方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

記者邵英傑 / 台南報導

 台南民進黨立委林宜謹因涉嫌詐領助理費,2024年8月21日遭檢方搜索約談後以100萬元交保,全案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人員歷經年餘偵辦,9日將林宜謹及其黃姓服務處主任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,林的黃姓助理則因做偽證被依偽證罪起訴;另有13人皆因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,但因情節輕微皆獲緩起訴。

 民進黨立委林宜謹是於2024年8月21日上午遭檢調人員持搜索票,南北同步,前往林的立院辦公室及台南永康服務處搜索,共帶回19人調查,經訊問後,陸續多人獲無保請回、5人交保,訊問至翌日清晨5時許,林宜謹獲裁定100萬元交保,但其黃姓服務處主任則被聲押禁見。

 檢方經過年餘的調查,9日將林宜謹、服務處黃姓主任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、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;黃姓助理因做偽證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起訴。另有13人緩起訴、4人不起訴。

 檢方指出,林宜謹從98年至109年擔任台南縣議員及縣市合併後市議員,109年至113年8月21日擔任第10、11屆立法委員,這期間以人頭助理(非公費助理卻虛報為公費助理及申報薪資)、低薪高報(將公費助理薪資虛報)、掛名助理(未詐取款項,僅構成偽造文書,因部分助理信用問題,恐薪資遭強制扣薪,故找人掛名)等方式,所詐取之公費助理相關費用,用作服務處及個人支出之用。總共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,412萬7,388元。

 起訴書中指出,林宜謹在犯後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,所以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,偵查中自白、繳回全部犯罪所得,減輕其刑。因此檢察官也在起訴書中說明被告偵查中自白,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,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,量處適當之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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