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邵英傑 / 台南報導
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、前總經理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涉圖利業者、掏空台鹽及子公司台鹽綠能,導致損失近4億元,因羈押將屆滿,臺南地院24日裁定陳啓昱、蘇坤煌與蘇俊仁三人交保,檢方提出抗告,案經臺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,臺南地院26日更為裁定三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均駁回,自民國114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,並均禁止接見、通信。
臺南地院更為裁定理由主要認為被告3人均否認犯罪,但依起訴書及卷內所檢附之相關人證、書證、物證,足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,均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,且被告陳啓昱業於偵查時已有逃亡20餘日之事實,又被告3人面臨重罪、檢察官具體求刑、請求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,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態,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3人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。
被告3人僅承認部分客觀事實,均否認主觀犯意,彼此間或與其他共同被告、證人間,所述內容多數未盡相符,仍有待對質詰問之必要;且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之證人(含共同被告)已達86位,並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,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、滅證之可能。
法官也參酌偵查中曾具結作證,並於法院到庭作證之證人,在交互詰問過程中,經檢察官、被告、辯護人詰問及法院詢問後,證述範圍實已大幅超出偵查中具結作證之內容。再者,被告蘇俊仁所傳喚之友性證人,於收受庭期通知後,出現臨時以電話通知或具狀表示無法到庭之情形,綜合法院訊問內容、相關卷證及最新證人到庭情況,仍無法排除被告3人為脫免罪責,而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、減證之風險,尚難僅以具保、限制出境出海、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防止之。
法官也特別指出,原裁定既經撤銷發回,被告3人即回復自114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之狀況,原羈押期間本應至114年9月26日止,惟被告3人均於同年9月24日具保獲釋,至同年9月26日本院再行訊問程序,則尚有1日(即9月25日)之期間並未執行羈押,應予加計後,始起算延長羈押期間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意旨參照),爰裁定被告3人均自114年9月28日起,延長羈押2月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。至原羈押裁定之執行,另以補立自114年9月27日起羈押1日之押票為之。
陳啓昱3人是於9月24日經臺南地院以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9月26日屆滿,裁定陳啓昱以600萬元交保、蘇坤煌與蘇俊仁各400萬元交保,並限制住居、出境出海8個月,同時須接受科技監控,但檢方立即提出抗告,並由臺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,發回臺南地院更為裁定,讓3人交保兩日後再度回籠。